Monday, December 27, 2010

境外旅客海南购物离境退税

  境外旅客海南购物离境退税

  明年1月起实行 起退点暂定800元人民币

  本报讯(记者张焱)自明年1月1日起,在海南岛购物的境外旅客将享受购物离境退税相关优惠政策,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

  今天上午,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称,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享受退税优惠。该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

  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购物离境退税的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即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

  公告还规定,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并不包括在享受退税物品行列之内。

  境外旅客享受离境退税需符合6个条件

  1.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

  2.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

  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6.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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