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29, 2010

《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核心速读:我省未成年人口共有12000余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5。而目前,在全省接受治安处罚的人口当中18周岁以下的就占了6%,25岁以下的占32%。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主要为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三类。这样一组数据表明: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尤为重要。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规范来促进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开展显得尤为必要。

  云南网讯(记者 王琳)今年9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有六章四十条,其内容突出了教育、预防、矫治三个方面,强化了学校、家庭、职能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责任。该《条例》充分体现了云南特色,它的实施,将进一步为推动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挥重要的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法规解读

  《条例》从教育、预防、矫治三个方面细化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充分体现了家庭式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教育职责和扶养义务;从多个角度强化了父母和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法定责任。

  父母或监护人: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条例》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监护人代为监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疏导,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或者求助相关部门,不得采取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性教育方式;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学而导致违法犯罪

  《条例》明确学校方面要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学而导致违法犯罪;

  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列入法制教育的内容,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典型案例,组织法制讲座;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辅导教师,对位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或者进行个别辅导和帮助;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的联系制度;

  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互联网:中小学周边200米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网吧

  《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拒绝不良网络游戏和网络信息;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要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注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上述场所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有权监督和举报;

  互联网信息、声讯、手机、移动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对被依法处以暂停或者终止营业处罚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专门学校:可申请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

  专门学校是我国义务教育体系中一种特殊的教育模式,主要功能是在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帮助其健康成长,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

  《条例》明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条件、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专门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专门学校还要加强法制教育,开展矫治工作,并进行适当的职业技术培训。

  《条例》同时规定,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对符合条件要求回原学校学习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管理:人性化管理方式

  《条例》明确规定民政救助机构对被救助的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开管理,分别关押,分别教育,并对其进行心理指导和帮助,加强预防犯罪的教育。

  处罚: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条例》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方式进行。

  据悉,《条例》的规定意在强化了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使用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尽可能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式处理,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重新犯罪:复学、升学、就业等不得歧视

  针对毒品对我省危害严重,相当一部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接受教育矫治,依法管理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防止其重新犯罪,是依法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明确:

  一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对依法接受社区戒毒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及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心理指导和行为矫治,落实帮教措施;

  二是规定对于戒除毒瘾或者解除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三是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校继续学习。刑罚执行完毕或者经过矫治的未成年人,原执行机关应当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取得联系,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帮助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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