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22, 2011

江西省首例“狗咬狗”案在新余市开庭

  中广网新余3月23日消息(记者胡啸 通讯员陈影)在一场“狗咬狗”的冲突中,爱犬不幸身亡。为此,“遭受极大精神打击”的主人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江西省新余市民郭先生饲养了一只博美犬“贝贝”,去年12月23号晚上在抱石公园遛狗的时候,遇到了同样在那遛狗(哈士奇)的辜先生,没想到辜先生的哈士奇扑上去咬了“贝贝”,第二天,“贝贝”死了。经过居委会和民警的协调,仍未达成和解,郭先生心痛之余,将辜先生告上法庭,并提出经济损失费2736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的赔偿要求。

  3月2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侵权赔偿纠纷案。

  原告郭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既是“肇事狗”的饲养人同时又是管理人,实际占有、管束和控制该犬。在其饲养的该犬将原告家的“贝贝”咬伤后,导致“贝贝”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要求需要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并且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宠物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未作明文规定,因而不同意精神损失赔偿。

  在2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对于这起案件,法院由于还要进行一些调查,譬如对死去的狗进行价格鉴定等,没有当庭进行判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