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25, 2011

不满征地补偿可请政府协调

  云南下月听证征地补偿办法

  生活新报 记者 袁野 实习生 陶卓

  记者昨日从云南省国土厅获悉,《云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将于4月7日在昆明举行。

  《办法》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依据有争议,对被征收土地的地类认定有争议,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认定有争议,对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适用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争议的,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方案未公告的,申请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据介绍,我省批准征收土地的有权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